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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利用外资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落户政策

凡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有固定场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区招商办组织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办理。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建设的项目用地政策由工业园组织认定并兑现,按区招商办对项目的认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落户政策的规现,由区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收费政策

(一)在东营胜利工业园、石油大学科技园、东营经济国区内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和企业注册登记费,生产经营中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二)在东营胜利工业园、石油大学科技园、东营经济园区外投资新建企业,注册登记和建设过程中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区级行政性收费前3年免收,第4年到第10年按下限征收;区级事业性收费10年内减半征收。

用地政策

(一)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6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限额内给予地价和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1、地价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现行6万元/亩)标准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价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75%给予资金扶持。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5%给予资金扶持。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l亿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0%给予资金扶持。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95%给予资金扶持。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2、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给水、排水、供电、通路、通讯、通暖及低于规划标高0.3米的场地平整)费用为6.4万元/亩。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开发配套扶持:

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2.5万元/亩。

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8万元/亩。

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6万元/亩。

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l亿元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4万元/亩。

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0.9万元/亩。

对投资规模大、科投含量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优惠。

(二)在东营胜利工业园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容积率不能低于0.7,在用地限额内,按政府公布执行地价标准的8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单位承担土地开发配套费用为1.3万元/亩。

(三)项目超过用地限额的,超过部分按政府公布地价标准执行。

(四)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交土地差价。

财政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7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新办政府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曰起,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2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5年内给予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六)到本区内各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城建税50%的资金扶持。

(七)投资港口、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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