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手笔招商,新模式引资,东营区招商引资又有大动作!
| 招商动态 |2017-06-17
东营区
东营区处于环渤海经济区与京津塘经济区的结合部,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的重要战略节点,与韩国、日本隔海相望,处于长三角和珠三角产业向北梯次转移的中间地带。区内基本实现半小时经济圈,黄河三角洲区域内各市之间实现45分钟通勤距离。
东营区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交通优势,是山东省北部重要的工业集聚区、物流交汇点和商贸集散地。东营区坚持从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的大格局中谋划发展定位,逐步建成了一个现代化的新兴城区和国家重点能源基地、石油装备制造业基地。
东营区是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儿童工作先进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中国石油装备产业基地、山东省文明城区、“平安山东”建设模范区、山东省民政工作先进区、山东省最佳投资城市。
东营区,
是一座潜力股城市,期待您来发展开发;
东营区,
是一幅美丽的画卷,等候您来共同绘就;
东营区,
是一片发展的热土,企盼您来投资兴业。
东营区真的是一个好地方
朝这看↓↓朝着看↓↓
东营区欢迎您
万马奔腾拓平川,鲲鹏展翅竞苍穹。
诚实、善良、勤劳、热情的东营区人,
竭诚欢迎海内外宾朋前来
洽谈商贸、投资兴业,
开展各种经济、科技、文化
合作与交流,
共创美好未来!
东营区招商引资
优惠奖励十条
为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创新创业,立足招大引强,加快培育和壮大现代产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新能源新材料及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健康养老医疗等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及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第四条 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按第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部分30%给予一次性经营贡献奖励;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最高给予100万元租金补助,补助分5年给付。
第五条 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他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的,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给予最高可达7%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或相应的产业基金支持。
第六条 对于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全部迁入东营区的上市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主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外资落户企业按照实际到账外资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不等的奖励资金。
第八条 设立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评选 “双创英才”集聚工程人才项目和“专家工作站特聘专家”人才项目,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设立东营区产业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予以重点扶持。
东营区招商引资
社会化奖励十条
为进一步推进东营区招商引资工作创新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引荐投资项目落户东营区,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是指区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东营区投资且在东营区纳税,并经认定符合东营区产业政策的外资和内资项目。
第三条 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新能源新材料及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奖励。
第四条 现代物流、健康养老医疗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奖励。
第五条 现代农业及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的,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国内100强、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他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的,按形成实际固定资产的6‰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的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深交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主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引进属于外资项目且实际到账外资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按到账当日美元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的8‰给予奖励。
第十条 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方式,实行委托招商,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东营区经信局
聚合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方式
谋划跨越发展,促进转型升级
全力打造东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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